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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泰县妇幼保健院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管理办法
根据卫生部、公安部加强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管理有关规定精神,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县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管理工作,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:
1、各助产机构应负责做好在本单位住院分娩接生的新生儿出具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助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附加条件拒绝签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2、出具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时应严格按照樟卫(2001)163号县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、公安厅“关于印发《福建省<出生医学证明>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的通知要求”签发。各种证明材料收集齐全、备查。
3、各助产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发放和使用工作,并由专人负责管理,专人领取,并做到证章分开保管,做好记录。
4、每年底应将作废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交回县妇幼保健所存档保管。
5、受县卫生局委托,县妇幼保健所应做好全县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核准补发工作,其他医疗机构均不得承办补发手续。
6、各助产技术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收取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工本费4元/本,不得利用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搭车收费。
7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在使用过程中,如有更换新的版本,应严格按照上级通知精神执行,及时更换。
8、出具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有关材料应长期保存。 |